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“校长奖”评选、奖励办法

作者:教育发展基金会2017/04/27 12:22


第一条根据《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的规定(2016512日理事会讨论通过),结合本市医学教育领域实际情况以及基金会自身发展、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  

第二条“校长奖”是上海健康医学院最高等级荣誉奖励之一,由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于2016年正式设立。


第三条“校长奖”每年评选一次,每次设“校长奖”10名,设“校长奖”提名奖10名。基金会为“校长奖”获得者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设立“校长奖”特别贡献奖或优秀组织奖。


第四条基金会为每位“校长奖”获得者提供奖金及奖牌。“校长奖”奖金为2万元;“校长奖”提名奖奖金为1万元。基金会可通过理事大会表决,对奖金数额进行调整。


第五条基金会设立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,负责“校长奖”的评审工作。


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若干名、校外评审专家若干名(设立专家库按系统随机抽取)、上海健康医学院校级领导、上海健康医学院学院、部门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。


第七条“校长奖”评选期间,设立“校长奖”评选办公室(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),负责评选、表彰的组织、协调、管理及宣传工作。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处人员具体负责。


第八条评选对象为在医、教、研、管、学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, 对学校及社会做出重大贡献,为学校争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学校系统内教职员工(含卫校、附属医院)、在校学生、外籍教师、杰出校友等各界人士。


第九条评选对象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在近一年工作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。


(一)体现校训精神。积极进取、开拓创新,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开创性成果;


(二)在各类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竞赛活动中,获得市级及以上成果奖、重大发明创造、高水平荣誉等,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者;


(三)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开拓创新,服务质量提高,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师生公允;


(四)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克已尽责,见义勇为,事迹突出的。


第十条参评对象可通过部门推荐、联名推荐、自我推荐三种方式参与评选。参评对象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,择优推荐;


第十一条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材料的审定及整理,并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(以下简称评审会)前将整理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各成员。


第十二条评审会召开前,理事长召开办公会,坚持以实际成绩为主,突出近一年工作实绩,充分考虑获奖综合性、代表性、引领性,在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事业中的贡献度等因素,充分考虑参选人实际情况,公正、公平、合理地筛选产生推荐入围名单,提交评审会。


第十三条评审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确定当届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及“校长奖”提名奖获得者的名单。


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、评选办公室及基金会成员须对评审人员、评审意见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。


第十五条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名单需在各获奖者单位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期满,由理事会根据公示情况,确定“校长奖”最终获得者,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。


第十六条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同时由上海健康医学院授予“上海健康医学院先进工作者”荣誉称号。


第十七条“校长奖”表彰大会(以下简称表彰大会)在评选年内择时举行。宣传、表彰“校长奖”获得者事迹,公布获奖者名单。


第十八条评选、表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基金会负责支付。
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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